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经营 > 保险综合 > NHL顶梁柱两全保险条款PDF

NHL顶梁柱两全保险条款PDF

内蒙古商***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24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内蒙古)
阅读:1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顶梁柱两全保险》2011年7月备案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顶梁柱两全保险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失踪的处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身体检查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宽限期 第六条 基本保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七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一条 借款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八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ENH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且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倍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顶梁柱两全保险》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