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 准犛犖/犜2479 —2010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许 可 规 程犆狅犱犲狊狅犳犺狔犵犻犲狀犲狆犲狉犿犻狊狊犻狅狀 犳狅狉狊犲狉狏犻犮犲狋狉犪犱犲狊犪狋犳狉狅狀狋犻犲狉 狆狅狉狋20100110 发 布20100716 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犛犖/犜2479 —2010前 言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附 录B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附 录 C 为 资 料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并 归 口。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陕 西 出 入 境 检 验 检疫 局 起 草。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杜 建 彬 、闫 护 森 、王秦 霞 、魏 智 荣 、刘 复 真 、刘 文 武 、邱 新 明。本 标 准 系 首 次 发 布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准。Ⅰ 犛犖/犜2479 —2010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许 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的 卫 生 许 可程 序 和 后 续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境 口 岸 内 的 旅 馆 业 、美 容 (美发 )业 、文 化 娱 乐 业 、洗 浴 业 、游 泳 场 (馆 )、体育 场 (馆)、商 场 、书 店 、公 共 等 候 室 以 及 公 共 交 通工 具 等 服 务 行 业 的 卫 生 许 可。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2.1服 务 行 业 狊犲狉狏犻犮犲狋狉犪犱犲狊为 人 服 务 ,使 人 生 活 上 得 到 方 便 的 行 业。2.2卫 生 许 可 犺狔犵犻犲狀犲 狆犲狉犿犻狊狊犻狅狀行 政 机 关 对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经 卫 生 审 查 后 决 定 其 可 以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 行 为。2.3现 场 考 核 犾狅犮犪犾犲犪狊狊犲狊狊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口 岸 服 务 单 位 的 作 业 现 场 ,包括 作 业 流 程 、环 境 卫 生 、卫 生 防 护 、作 业 人 员 个 人 卫 生等 进 行 的 卫 生 学 考 核 评 定。3 要 求3.1 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许 可 工作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实 施。3.2 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许 可 程序 应 在 办 公 地 点 和 互 联 网 上 对 外 公 布。4 程 序4.1 申 请 与 受 理4.1.1 申 请 办 理4.1.1.1 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在 开 业 前 或 卫 生 许 可证 有 效 期 到 期 30 d 前 ,向 口 岸检验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卫 生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改 变 经 营 条 件 、经 营 项 目 、变 更法 人 的 ,应 向 口 岸 检 验检 疫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4.1.1.2 申 请 人 申 请 办 理 国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许 可 时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提 供 和 填 写 下 列 资 料 :——— 《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许 可 证 申请 书 》(见 附 录 A);———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取得 后 补 交);——— 申 请 人 (法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及 相关 部 门 的 审 批 文 件;——— 经 营 场 所 的 使 用 证 明 文 件;——— 建 筑 设 计 的 卫 生 审 核 资 料 或 经 营 场 所的 地 形 图 、平 面 布 局 图 及 卫 生 防 护 设 施 图;——— 主 要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材 料 名 目;——— 主 要 卫 生 指 标 检 测 结 果;——— 从 业 人 员 的 名 单 、由 口 岸 检 验 检 疫机 构 签 发 的 《健 康 证 》和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本 单 位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制 度 等 有 关资 料;1 犛犖/犜2479 —2010———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资料。4.1.1.3 申 请 人 申 请 国 境 口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许 可 ,应 当 如 实 向 口 岸 检 验检 疫 机 构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并 对其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承 担 相 应 的 法律 责 任 。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不 得 要 求 申请 人 提 交 与 其 申 请 的国 境 口 岸 服 务 行 业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无 关 的技 术 资 料 和 其 他 材 料。4.1.2 受 理4.1.2.1 受 理 机 构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4.1.2.2 受 理 期 限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自 接 受 申 请 登 记 之 日 起 5 d 内 ,作 出 是 否受 理 的 决 定。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法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许 可 的 期 限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不 含节 假 日。4.1.2.3 决 定 受 理符 合 申 请 条 件 且 资 料 齐 全 的 ,受 理 机 构 向申 请 人 出 具 加 盖 受 理 机 构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质 量 监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及《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行 政 许 可 检 验 (检 测 、检疫 、鉴 定 、专 家 评审 )期 限 告 知 书》。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