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13.100GBZC5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 Guide for the use of potassium iodidein accident of radioiodine contamination2002-04-08发布2002-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 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使用碘化钾的一般原则4使用碘化钾的方法附录 A(规范性附录)几种放射性碘同位素的年摄入量限值(ALI)附录 B(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碘摄入量及其剂量的估算附录 C(资料性附录)碘化钾的毒副作用附录 D(资料性附录)不同服药时间碘化钾的防护效果2?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T16138—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 GBZ113-2002《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7.3.4条“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内的医学处理”而提出的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原则和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 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廉。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3 GBZ/T 153-2002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射性碘污染事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Z 113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3使用碘化钾的一般原则3.1凡确定、估计或预计体内放射性碘污染量超过 1个年摄入量限值(ALI),或疑体内放射性碘污染量较高的人员,必须尽早服用碘化钾。放射性碘同位素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同位素摄入后的剂量估算,分别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和附录 B(资料性附录)。3.2对婴儿和孕妇,必须慎用碘化钾,见附录 C(资料性附录)。确需服用时,须严密观察,如有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应立即停药。3.3对碘过敏者以及严重肾脏、心脏疾病及肺结核病患者,不宜服用碘化钾,见附录 C(资料性附录)。4使用碘化钾的方法4.1 时机在放射性碘进入体内之前或同时服用碘化钾的防护效果最佳。通常要求在放射性碘进入体内后 6小时内服碘化钾,见附录 D(资料性附录);但在放射性碘持续或多次进入体内的情况下,服用碘化钾的时间可不受上述限制。4.2剂量成人一次服用量以 130mg(相当于稳定性碘 100 mg)为宜,每日 1次,连续服用不应超过10次;或每日 2次,每次130mg,总量不超过 1.3g。儿童用药量为成人服用量的 1/10~1/3。4.3保存要求碘化钾必须密封、防潮及避光保存。4.4代用品在缺乏碘化钾供应的情况下,可改服用碘酸钾,其用量为170mg碘酸钾(相当于100mg稳定性碘),若无碘酸钾亦可用其它含碘药品或食物代替,如碘含片、卢氏液及海带等。用碘酒涂抹皮肤,也可取4 得一定的防护效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