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GB/T 20149—2006/CIE S 006.1/E:1999(2006-03-06发布,2006-1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 CIE S 006.1/E:1999《道路交通信号灯200 mm圆形信号灯的光度特性》(英文版)。本标准等同翻译 CIE S 006.1/E:1999。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c) 删除 CIE S 006.1/E:1999的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颖、华树明。本标准首次制定。 GB/T 20149—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200mm圆形信号灯的光度特性Road traffic lights—Photometric properties of 200mm roundel signals(CIE S 006.1/E:1999,IDT)1范围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能见度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灯的颜色,发光强度以及发光强度分布。本标准涉及 200 mm道路交通信号灯的颜色、发光强度及发光强度的分布。本标准还包括太阳影像光这一重大问题,该问题会影响对光信号的正确识别。本标准还详细列出了有关道路交通信号灯颜色的参考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IE 17.4:1987 国际照明词汇ILV(IEC/CIE联合出版)CIE 18.2:1983物理光学基础CIE 38:1977材料的辐射度及光度特性和测量方法CIE 48:1980控制道路交通用的信号灯CIE 79:1988道路交通信号灯设计指南CIE 107:1994 关于对 CIE信号灯颜色的正式推荐标准的评述CIE DS004.4:1998信号灯的颜色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所使用的所有光度学术语的术语和定义均由 CIE 17.4:1987规定。本标准还采用下述术语和定义:3.1几何轴线geometric axis通过信号灯透镜正面的几何中心点,并与该点的切线垂直的直线。3.2光轴optical axis具有最大测量光强的轴线。3.3基准轴reference axis 由检验机构用来评定某一光学装置的光学特性是否符合本标准的几何轴线或光轴,这种轴线由光学装置的制造商或销售商规定。4要求4.1 200 mm圆形交通信号灯的最小发光强度工作值在白天,所有圆形信号灯的灯光基准轴上应具有 200 cd的最小工作发光强度。关于要求一交通信号灯的某些圆玻璃或全部圆玻璃具有较高的发光强度的状况,如下所述。在高速公路以及需要更加显眼的位置上,应以国家代码的形式提供具有较高发光强度的较大直径的信号灯。在一段黑暗的时间中,当司机的色视觉处于不良状态不能轻易确定圆形信号灯发出的安全停车距离信号时,可要求各种颜色具有不同的发光强度。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在以黑色环境为背景的没有照明的高速公路上。通常,在白昼和黑夜条件下,交通信号灯均具有相同的发光强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采用白昼的发光强度用于黑夜,尤其是在黑色环境中会产生一种眩光状态。在黑天的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减光降低这种发光强度。如果采用减光方法,那么,在红色圆玻璃上沿基准轴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低于 50cd,并不应大于 200cd,但是建议采用更严格的上限值 100cd。在白天,应使红色信号和其他颜色的信号所采用的发光强度之间保持相同的比例。在高速公路及在具有明亮环境的市区以及在认为不希望降低夜间强度的其他地方,应采用正常的白昼强度。4.1.1信号灯的发光强度分布交通信号灯的发光强度分布要求如下所示:a) 基准轴左侧和右侧 10°之内的发光强度及基准轴下方 5°之内测得的发光强度应至少为在基准轴上测得的发光强度的 50%。b) 基准轴左侧和右侧 20°之内任一方向的发光强度以及基准轴下方 10°以内任一方向的发光强度应至少是在基准轴上测得的发光强度的 12.5%。c)在国家标准中可规定辅助的发光强度分布要求,以便适应主要的道路条件。4.1.2亮度的一致性交通信号灯的圆玻璃应能使其整个表面显现出合理均匀的明亮状态,并且应不会使亮度发生突然变化。灯的圆玻璃上的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应不超过 10:1,最好不要超过 5:1。如果某一交通信号灯的结构是采用离散发光面的,例如采用发光光导纤维或发光二极管装置,那么相邻的发光面的亮度比例应不超过 5:1。该亮度应使用亮度计进行测量,测量时要使亮度计与交通信号灯的圆玻璃轴向对准。光度计与交通信号灯之间的距离应保证在亮度计能测量到信号灯表面上 25 mm圆面的平均值。测量应至少进行13次,测量应在信号灯的正中间,在四个垂直方向上距离中心 40mm和80mm的部位以及与上述方向成45°角并距离中心 56.6 mm的部位上进行(见图1)。在灯的圆玻璃上含有符号的情况下,应在没有符号重叠的 5个不同部位上进行测量,亮度计应在符号宽度的 80%或 25mm的区域内(取较小的区域)进行测量。 所有的值均适用于道路信号灯的三种推荐颜色:红、黄、绿。4.2太阳影像光太阳影像光是信号装置的光学表面对太阳辐射的反射而引起的一种假光信号。它能使灯看上去是处于燃点状态,而事实上不是,它还可以对道路上的人产生干扰,除非真的灯信号的发光强度大大超过任何假光的发光强度。当 10000 1x的直射太阳光从信号灯基准轴上方成10°角度(太阳光与信号灯基准轴形成一竖直面)入射在信号灯圆玻璃的表面上时,以及在不用遮光板进行试验时,圆形信号灯的实际发光强度与假光信号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 15:1。每个单独的交通信号灯上应装有遮光板以便降低直射太阳光和环境亮光(包括公共照明)对交通信号灯的影响。关于如何避免太阳影像光的影响及确定它们的光度,见附录 A和CIE 48:1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