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页码,1/ 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TechnicalcodeofhydrologyforelectricalpowerprojectsDL/T5084—1998主编部门:华东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文号:电综[1998]241号* 前 言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标准化计划,由华东电力设计院对电力规划设计院技术规程《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定(DLGJ15—80)》进行了修改,制定为本行业标准。在深入调研本专业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工程水文勘测的特点,总结各院在各自水文地理特色区域范围内的丰富实践经验与科研成果;充分吸收外系统水文工作的技术经验与有关科研成果、规范、规程的长处;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与增补。修订工作中着重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1)水文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应是深入现场调查,充分掌握可靠的实测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这是修订中遵循的一项原则。(2)规程属于技术法规,修订中应力求做到条文具有约束力,尽可能给出具体规定,同时也注意到条文的可操作性,以适应地域上的差别。(3)对某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有选择性列入;对技术方法规定也不宜太细,留有余地,以利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创新。(4)为了提高水文分析计算成果的精度,针对地区水文情势和资料条件,强调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水文分析计算成果。本标准新增了水文途径评价地下水资源以及特小流域汇流参数与全国水面蒸发散热系数的科研成果;重点增补了水文气象查勘、地表水源计算、设计洪水计算、泥沙与河床演变分析、滨海与潮汐河口的岸滩演变与水文计算等方面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忠道、王有禄、王维新、胡毅、施建昌、杨祯福、黄玉娥。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并负责解释。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MW~600MW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电压为35kV~500kV新建、扩建的变电所以及微波通信工程的微波站等电力工程的水文勘测。2引用 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763.1—91 GB12763.2—91 GB12763.3—91 GB50179—93 GB/T14914—94 JTJ213—87 海洋调查规范总则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河流流量测验规范海滨观测规范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海港水文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DJ214—83 SL44—93 3总则3.0.1为了在电力工程水文勘测中认真贯彻国家和电力工业的基本建设方针,统一技术标准,并结合电力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使水文勘测做到真实客观地反映流域水文特性,为工程设计提供正确、可靠、安全运行的水文勘测资料,特制订本规程。3.0.2电力工程水文勘测的各阶段的划分,原则上应与设计各阶段相对应。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页码,2/ 94生产后,当遭遇异常洪水、枯水或岸滩发生重大演变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设计人员赴现场查勘,搜集基本资料,判明原因,分析其对原提供的水文成果与结论的影响程度,提出调查报告,并应修正原水文成果和提出对策措施。3.0.3电力工程水文勘测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理论、新方法与新技术,对开发和引进的水文计算程序、绘图系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生产实践的检验和验证,方可使用。3.0.4电力工程水文勘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4水文气象查勘4.1一般规定4.1.1电力工程水文勘测的查勘、分析与计算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当地的水文、气象观测与调查资料为主要依据,深入调查研究,重视流域水文情势规律的分析,必要时,还应补充工程水文、气象勘测资料。对所采用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4.1.2电力工程水文勘测均应进行水文查勘,查勘前应根据任务书要求,确定查勘工作的范围与内容、搜集工程地区已有资料并制订查勘计划。4.1.3应通过赴现场踏勘、调查访问、必要的测试以及向有关单位搜集资料等方式,查清历史上与近期的有关水文气象要素定性与定量的变化特性。4.1.4应查勘的主要项目包括洪水、枯水、工农(牧)业用水、河床演变、泥石流、湖泊水文、滨海水文、冰情以及有关大风、积雪、覆冰等工程气象项目。4.1.5现场查勘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并当场记录,对于口头介绍的应有旁证,对调查的水文气象要素变化迹象与灾情等必须现场指认,作好标记,并宜进行摄影录音与录像。查勘资料应在现场整理分析,进行合理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复查纠正,查勘结束后应编写查勘报告或说明书。4.1.6查勘的分析判断结论与各种计算成果,对依据的基本资料、主要环节及各种参数均应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地区水文情势特性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检查,并论证其合理性。4.2洪水查勘4.2.1应根据设计洪水计算的需要,搜集流域的自然地理概况、流域与河道的特征、暴雨与洪水的特性及其成因、流域与河道的现状与整治规划、水工建筑物运行资料。4.2.2历史洪水应着重调查各次特大洪水发生的时间及相应的重现期、洪水痕迹、洪水过程、断面冲淤变化与河床糙率有关的各项因素;洪水时的雨情、水情与灾情;同时还要查明洪水来源与成因,主流方向,漂流物,有无漫流、分流、决口、死水,以及流域自然条件与河道有无重大变化等情况。4.2.3历史洪水调查可在工程点上下游进行,必要时,应在干支流或更大范围内进行。4.2.4调查河段应选择洪痕较多,河道比较顺直,河床较稳定,控制条件良好,没有较大的支流汇入,无回水、分流与壅水现象,河床质组成与岸边植被情况比较一致的河段。4.2.5洪水发生时间的调查,应根据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以及群众自身容易记忆的事件,结合搜集到的历史记载如地方志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洪水过程的查勘,可联系群众当时受洪水的威胁情况,调查洪水涨落的高度、时间及淹没历时。4.2.6调查洪水位应有两人以上的现场指认,洪痕标志要求明显、固定、可靠、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洪水痕迹的可靠程度标准评定见表4.2.6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