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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2018版)产品基本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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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31(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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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版)产品基本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版) 产品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版)产品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国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版)产品账户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账户利益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合同有关内容遵循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延政策规定)。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税延政策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退还申请解除本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1.若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代扣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代扣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的应纳税款。 2.若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十五年(或二十年)月领(或年领),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代扣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代扣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