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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L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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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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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身体检查 第六条 保证续保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九条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女性特定疾病的释义 第十条 附加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二条 男性特定疾病的释义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DDF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28天,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于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28天,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28天,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女性特定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