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 准 犛犖/犜2854 .1—2011 出 口 宠 物 食 品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规 程 第 1 部 分 :饼 干 类 犐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 犪狀犱 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 狆狉狅犮犲犱狌狉犲 犳狅狉犲狓狆狅狉狋 狅犳狆犲狋犳狅狅犱 — 犘犪狉狋1:犅犻狊犮狌犻狋 20110531 发 布 20111201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犛犖/犜2854 .1—2011 前 言 本 部 分 按 照 GB/T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部 分 由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并 归 口。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出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马 卉 、宋 阳 威 、张敬 友 、柯 家 法 、张 扬 、朱 彬。 Ⅰ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犛犖/犜2854 .1—2011 出 口 宠 物 食 品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规 程 第 1 部 分 :饼 干 类 1 范 围 SN/T2854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出 口饼 干 类 宠 物 食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及 监 督 管 理。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以 谷 类 粉 、油 脂 等 为 主 要 原料 ,添 加 适 量 的 辅 料 ,经 调 粉 、成型 、烘 烤 等 工 艺 制 成 的 供 宠 物 食 用 或 具 有 除 臭 、磨 牙 等 特 殊 用 途 的饼 干 类 宠 物 食 品。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注 日 期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包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4789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微 生 物 学 检 验 大 肠 菌 群 计 数 GB/T5009 .37 食 用 植 物 油 卫 生 标准 的 分 析 方 法 GB/T6435 饲 料 中 水 分 和 其 他 挥 发 性 物 质 含 量 的 测 定 GB/T6543 运 输 包 装 用 单 瓦 楞 纸 箱 和 双 瓦 楞 纸 箱 GB/T13079 饲 料 中 总 砷 的 测 定 GB/T13080 饲 料 中 铅 的 测 定 原 子 吸 收 光 谱 法 GB/T13091 饲 料 中 沙 门 氏 菌 的 检 测 方 法 SN 0330 出 口 食 品 中 微 生 物 学检 验 通 则 JJF 1070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计 量 检 验 规 则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2005 ]第 75 号)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饼 干 类 宠 物 食 品 犫犻狊犮狌犻狋狅犳 狆犲狋犳狅狅犱 以 谷 类 粉 、油 脂 等 为 主 要 原 料 ,添 加 适量 的 辅 料 ,经 调 粉 、成 型 、烘 烤 等 工艺 制 成 的 供 宠 物 食 用 或 具 有 除 臭 、磨 牙 等 特 殊 用 途 的 宠 物 食 品。 4 抽 样 4.1 检 验 批 以 不 超 过 1 000 箱 (件 )为 一 检 验 批 。 同 一 检 验 批 的 商 品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特 征 ,如 包 装 、标 记 、产 地 、规 格。 4.2 抽 样 箱 (件 )数 10 箱 (件 )以 下 ,逐 箱 (件)抽 取。 1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犛犖/犜2854 .1— 2011 10 箱 (件 )~100箱 (件 ),任 取 10箱 (件)。 100 箱 (件 )以 上 ,抽样 箱 (件 )数 按 式 ( )计 算 。 微 生 物 检验 抽 样 、净 含 量 检 验 抽 样 分别 按 照 4.6进 行。 1 4.5 和 狀 = 槡犖 … … … … … … … … … … (1 ) 式 中: ——— 应 抽 取 箱 (件 )数 (狀 值 取整 数 ,小 数 部 分 向 上 修 约); ——— 该 批 货 物 的 总 箱 (件 )数。 狀 犖 4.3 抽 样 器 具 洁 净 的 不 锈 钢 手 铲 ,乳 胶 手 套 ,牢 固 、卫生 、可 密 闭 的 样 品 袋 或 磨 口 瓶。 4.4 抽 样 方 法 按 检 验 批 在 堆 垛 各 部 位 随 机 抽 取 4.2规 定 的 应 抽 样 箱 (件 )数 ,拆 开 所抽 箱 (件 ),戴 乳 胶 手 套 用 不 锈 钢 手 铲 在 每 箱 (件 )内 随 机 抽取 不 少 于 50 g,立 即 装 入样 品 袋 或 磨 口 瓶 内 ,作 为 原 始 样 品 ,密 封 袋口 或 瓶 口 ;对 于 箱 (件 )内 有 小 包 装 的 货 物,应 按 照 每 箱 (件 )内 小 包 装的 袋 数 的 5%进 行 取 样 开 包 ,但 不 应 少 于 1 包 ,且 不 少 于 50 g,立即 装 入 样 品 袋 或 磨 口 瓶 内 ,作 为 原 始 样 品 ,密 封 袋 口或 瓶 口 。 每 批 原 始 样 品 的 总 量 不 少 于 4 000g 。 将 原 始 样 品 用 四 分 法 进 行 缩 分 ,制 备 平 均样 品 ,用 于 进 行 检 验 和 样 品 存 查 ,平均 样 品 的 总 量 不 少 于 2 000 g,进 行 实 验 室 检 测的 样 品 应 满 足 实 验 室 检 测 和 留 样 的 需 要 ,存 查 样 品 应 不 少 于 500 g。 4.5 微 生 物 检 验 抽 样 按 照 SN 0330的 规 定 进 行。 4.6 净 含 量 检 验 抽 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