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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 准 犛犖/犜2851 —2011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现 场 检 疫 及 后 续 监 管 规 程 犗狀狋犺犲狊狆狅狋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狆狉狅狋狅犮狅犾犪狀犱犳狅犾犾狅狑狌狆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犳狅狉犲狀狋狉狔犮狅犿狆犪狀犻狅狀 犪狀犻犿犪犾狊 20110225 发 布 20110701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犛犖/犜 2851 —2011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前 言 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出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张 焱 、田 海 燕 、王永 卫 、洪 炜 、严 涛 、耿 庆 华 、郭 泽 领 、郗 鑫 、林 德 贵。 Ⅰ 犛犖/犜 2851 —2011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现 场 检 疫 及 后 续 监 管 规 程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犬 和 猫 )口岸 现 场 检 疫 程 序 、后 续 检 疫 监 管 项 目 和 检 疫 处 理 方 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犬 和 猫 )口岸 现 场 检 疫 和 后 续 检 疫 监 管。 2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2.1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犲狀狋狉狔 犮狅犿狆犪狀犻狅狀犪狀犻犿犪犾狊 旅 客 携 带 或 随 其 所 搭 乘 的 飞 机 、火 车 、轮船 等 交 通 工 具 托 运 进 境 的 ,与 旅 客 一 起 生 活 的 犬 或 猫。 3 检 疫 依 据 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植 物 检 疫 法》。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3.3 《关 于 旅 客 携 带 伴 侣 犬 、猫进 境 的 管 理 规 定 》[(1993 )农 (检 疫 )字 第 3 号]。 3.4 《出 入 境 人 员 携 带 物 检 疫 管理 办 法 》(200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56 号。 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一 类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名 录》。 4 现 场 检 疫 4.1 查 验 证 书: a) 检查 入 境 旅 客 携 带 的 伴 侣 动 物 是 否 随 附 输 出 国 或 地 区 官方 检 疫 部 门 出 具 的 动 物 检 疫证 书 (正 本 )和 狂 犬 病 疫 苗 注 射 证 明; b) 核 对 动 物 单 证 上 动 物 种 类 、数 量 等 应 与 实 际 相 符 ,证 书 应 无 涂 改 ; c) 动 物检 疫 证 书 和 狂 犬 病 疫 苗 注 射 证 明 应 在 规 定 有 效 期 内。 4.2 临 床 检 查 :对 伴 侣 动 物 的 精神 状 态 、体 温 、呼 吸 、脉 搏 等 情 况 进 行 检查 ,观 察 有 无 异 常 ,并 做 好现 场 记 录。 4.3 出 具 《出 入 境 人 员 携 带 物 留验/处理 凭 证》。 4.4 用 专 用 运 输 工 具 运 往 指 定 场 所隔 离 检 疫。 4.5 对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停放 场 地 实 施 防 疫 消 毒。 5 后 续 检 疫 监 管 5.1 隔 离 要 求 伴 侣 动 物 应 在 检 疫 部 门 指 定 场 所 ,按 国 家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隔 离 检 疫。 1 犛犖/犜 2851 — 2011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5.2 防 疫 消 毒 5.2.1 动 物 进 入 隔 离 圈 舍 前 、隔 离 期 内 、隔 离 期 满 后 ,对 圈舍 进 行 防 疫 消 毒。 5.2.2 对 携 带 动 物 使 用 的 笼 具 进 行 防 疫 消 毒。 5.3 临 床 观 察 隔 离 期 间 ,每 日 对 动 物 的 精 神 状 态 、饮食 、体 表 、粪 便 等 进 行 观 察 ,测 量动 物 体 温 并 做 好 记 录 。 动 物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时 ,立 即 将 其 送 至 患 病 动 物隔 离 区 实 行 单 独 隔 离。 5.4 出 具 报 告 单 隔 离 期 满 ,出 具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隔 离 检 疫 报告 单 ,检 疫 合 格 的 给 予 放 行。 6 检 疫 处 理 6.1 对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书 的 ,应按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对 其携 带 的 伴 侣 动 物 做 退 回、 销 毁 或 暂 时 截 留 处 理。 6.2 隔 离 期 间 ,发 现 有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 一 类 、二 类 传 染 病 、寄生 虫 病 名 录 》中 所 列 的 传 染病、 寄 生 虫 病 的 ,做 销 毁 处 理 ;发 现 其 他 疾病 的 ,应 通 知 旅 客 并 对 动 物 进 行 治 疗。 6.3 隔 离 、检 疫 、治 疗 、处理 等 产 生 的 费 用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版权所有·禁止翻制、电子发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境 检 验 检 疫 行 业 标 准 入 境 伴 侣 动 物 现 场 检 疫 及 后 续 监 管 规 程 SN/T2851 — 2011 中 国 标准出 版社 出版 北 京 复 兴 门 外 三 里 河北 街 16号 邮 政 编 码 :100045 网 址 www.spc 电 话 :68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