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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 第329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公告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荐性行业标准已 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MZ/T056-2014 标准名称: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民政部 2014年9月9日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56—2014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inimum 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for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2014-09-09发布 2014-09-09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其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区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for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为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人群、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困难 群体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2 特困人员 low-income people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3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 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4设立条件 4.1机构有承担特困人员及其他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护理、康复和长期照料的能力。 4.1.1有与从事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相适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和生活照料人员。 4.1.2有满足开展精神卫生福利服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4.1.3有完善的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4.2应具有以下资质证书: (1)法人资格证书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4.3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建筑设施 5.1机构建筑应符合GB 50763-2012的规定。 5.2建筑设施应遵照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满足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工 作流程。 5.3院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通便利; (2)地形规整平坦,地质构造稳定,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基础设施完善; (4)远离具有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 5.4院区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围墙及栏杆应设置防攀爬措施。 5.5建筑宜采用单层或多层建筑,不宜设计阳台。三层及以上主要业务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电 梯,并应设置封闭式电梯厅。 5.6住院病区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5.7住院病区的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宜安静,噪音应控制在 35~40db(A); (2)温湿度适宜,室温:冬季以 18~22℃,夏季以 26~28℃为宜,湿度以 30~65%为 宜; (3)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采光、通风条件,50%以上的病房应具有良好日照; (4)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应在进门处或值班室受控; (5)墙壁应采用柔和的淡色。 5.8住院病区室内净高宜不低于2.8米,走廊净宽宜不低于3米。 5.9住院病区基本用房组成应包括带卫生间病房、不带卫生间病房、公共卫生间、浴室、活 动室、隔离室、急救室、治疗室、患者餐厅、护士办公、医生办公、护士站、值班室、库房、 配餐室、开水间、污洗室、污物暂存间。 5.10住院病区应分设男女病区,护士站设置宜靠近病区出入口。 5.11每个房间的床位数不宜超过8张,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5.12装修设计与材料选择,应符合功能部位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选用经济、实用、美观的 材料与构造。 (1)地面应选用耐用、防滑、便于清扫、消毒的构造与材料,踢脚板应选用坚固耐用构 造和材料; (2)内墙面应符合清洁、消毒的一般要求,转角宜做成圆弧形; (3)住院病区、隔离室以及患者集中活动场所,不应采用装配式吊顶构造,不应出现可 以被吊挂的构造或构件; (4)病房门、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门、浴室门应朝外开。病房门上宜设观察窗,选用安全 玻璃(如双层钢化夹胶玻璃),病房、隔离室和患者集中活动的用房不应采用闭门器,所有 紧固件应选用不易被松动的品种和型号,患者使用的门执手应选用不宜被吊挂的规格; (5)患者使用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的玻璃应采用镜面金属板或其他不易破碎的材料。 (6)病房、隔离室和患者集中活动的用房所有窗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如双层钢化夹胶 玻璃),窗的开启形式为平移,并应做好水平、上下限位构造,开启部位应配置防护栏杆, 所有紧固件均应选用不易被松动的规格,窗插销选用按钮暗装构造。 5.13供水、供电、供暖设施应遵循专业规范、安全可靠。 (1)供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规定; (2)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设置应急自备电源; (3)患者可接触到的环境内的电气装置应考虑安全措施,防止患者受到伤害; (4)患者可接触到的环境内的照明装置应为封闭式,高度不低于2.4m,且为非吊杆吊链 式; (5)患者可接触到的环境内插座应采用安全插座; 5.14对涉及污染环境的污物(含医疗废弃物、污废水等)有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 5.15信息系统应有办公自动化系统、住院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 5.16应有相应的通讯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5.17应有规范、简洁、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1)建筑物外部环境标识应包括民政系统统一标识、院徽、院名、单体建筑物名称标识、 院区总平面图、出入口标识、停车指示和交通标识、多项指示牌、急救专用通道警示、宣传 栏; (2)室内标识系统应包括机构简介标牌、各楼层平面图、各楼层科室分布总索引、楼层 号牌、通道分流指引、科室名称牌、公共安全标识牌、无障碍设施标识、消防疏散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