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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5]166号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天津市房产总公司 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33号)的要求, 对《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T29-139-2005) 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标 准》(DB/T29-139-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8 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 准》(DB/T29-139-2005)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 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房产总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 前 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0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 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要求;5.房屋修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 分、程序和组织;6.拆除工程;7.地基与基础工程;8.砌体工程; 9. 混凝土工程;10.钢、木结构及金属构配件工程;11.装饰装修 工程;12.地面及室外工程;13.屋面及防水工程;14.电气工程; 15.水暖工程。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与国家现行标准相配合, 修正了不吻合条目。2.在保持原标准特色的基础上,为了适应修 缮工程实际增加了墙体节能修缮工程、外粘钢板工程、粘贴纤维 复合材料工程、外包型钢工程、结构后锚固工程、通风与空调系 统工程;3.新增了有关门窗玻璃、热水给水系统的相关条目。4. 在基本规定中增加了修缮工程中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 调试人员等,按照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以及安装和调试用计量器 具,应检测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条款。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房产总 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0号,电话:23022835,传真:23022 825,邮编:30005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