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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_1125-201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_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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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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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21-010 DB 41 J 04 河 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25—201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通用要求 2015-09-29发布 2015-12-29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12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蕾璟、张强、王双、霍建霖、周恒、宋耀国、李根。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昭、金鹏、戴立方、薛军、毛茉、雷久红、刘建中。 I DB41/T 1125—201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通用要求 1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作业人员要求及定期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安全色 GB 15052 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 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TSG Q5001-2009 TSG T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114 号《特种设备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 括其所用材料、附属的安全保护装置。 3.2 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 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 a) b) c)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使用单位。 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为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 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产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的,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 1 DB41/T 1125—2015 d) 新安装特种设备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 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3.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负责特种设备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的综和。包括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资格审核、问题查处、督促纠正等行政行为。 3.4 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 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方法等活动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3.5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 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6 起重机械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 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 机械式停车设备。 3.7 客运索道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 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3.8 大型游乐设施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 m/s,或 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 型游乐设施除外。 3.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10 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 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 2 DB41/T 1125—2015 3.12 监督检验 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施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3.13 定期检验 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应的检验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3.14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在商场、宾馆、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共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学校、 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3.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16 改造 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 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17 重大修理 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 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8 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存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