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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2717-2014政府采购_供应商质疑投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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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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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 A12 DB32 备案号:43675-2014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717-201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ndling of supplier's question and complaint 2014-10-31发布 2014-12-31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2717-2014 目 次 前言................................................................................II 1 2 3 4 5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1 质疑..............................................................................1 投诉..............................................................................2 I DB32/T 2717-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财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义武、顾永恒、戴民辉、吴小明、王坤鹏、汪东华、侯月丽、周忠寿、王加 倩、宁永才、张波。 II DB32/T 2717-201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 1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2/T 2358-201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3 术语和定义 DB32/T 2358-201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质疑供应商supplier with question 按照法定方式、程序和时限,针对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 果,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3.2 投诉人complainant 对所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后,在规定时间内没 有答复或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按照法定方式、程序和时限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供应商。 3.3 被投诉人respondent 投诉人所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4 质疑 4.1 条件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满足如下条件: a) b) 应由参加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名提出; 质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符合相关法规; 1 DB32/T 2717-2014 c) d) 质疑事项和证据材料具体、真实;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4.2 提出 4.2.1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 可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 方提交质疑函。 4.2.2 质疑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b) c) d) 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根据,以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提起质疑的日期; 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2.3 供应商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但应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 事项。 4.2.4 4.2.5 a) 对于超过有效期限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对质疑函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 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在 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 的,视为无效质疑; b) 对内容、格式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质疑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签收。供应商有证据证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故拒绝签收的,视为质疑函已提交。 4.3 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审查提交的质疑,不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质疑供 应商;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应依法给予答复。 4.4 答复 4.4.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依法送达。如质疑 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视为已经送达。 4.4.2 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5 投诉 5.1 条件 供应商提出投诉应满足如下条件: a) b) c) d) 由参加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名提出;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且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处理; 投诉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符合相关法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