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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_28-2013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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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安全技术
资料大小:24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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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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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79.020 B 69 DB22 备案号:37432-2013 吉 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8—2013 代替DB22/T 28-1991 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chnology procedures of wooden articles processing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8—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 28—1991《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DB22/ 28—199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卫生筷子中的化学实验部分; ——增加并调整了基本规定中的内容; ——调整了木器产品的安全生产中的最新工艺参数; ——增加了卫生筷子中的蒸煮、剥皮和旋切内容。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森林工业集团、三岔子林业局、红石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超、孟黎鹏、周纯洁、沈佳龙、王瑞明、张海霞、万劲松、陈国民、张建栋、 孙福、沈永刚。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 28—1991。 I DB22/T 28—2013 木器加工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动板房、笔杆、刷把、卫生筷子、木梭、鞋楦、牙签、木雕刻等木器加工的基本规 定及加工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器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其它木器加工作业,参照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94普通磨具安全规则 GB 4674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 25295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3 基本规定 3.1 厂区环境 3.1.1 作业通道应平坦、整洁,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4 m。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必须保 持整齐、稳固,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应及时清除废料。 3.1.2 厂区、车间及库房内禁止吸烟弄火。厂区、车间及库房应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具。 注:如确需生产用火,应经有关部门批淮,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3.1.3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符合GB/T 25295的规定,电机的金属外壳须设有保护性接地(零) 措施,配电场所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绝缘用具。 3.1.4 工作、生产场所或机台周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排尘、密闭、 防毒、降低噪声等措施: a)散发有毒气体的; b)散发大量蒸气、湿气的; c)散发粉尘、木尘,浓度超过GBZ 2.1和GBZ 2.2的所规定的; d)散发幅射热超过28℃以上的; e)使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具有烧、烫伤皮肤危险的; f)噪声超过GBZ T 189.8规定的。 3.1.5 车间内温度低于5 ℃时,应设有非明火取暧设备。 1 DB22/T 28—2013 3.1.6 有毒、易燃、易爆、剌激性的化工原料应在专设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取、 发放制度。 3.1.7 接触化学试剂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专业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进行,各种试剂溅出时,应用 专业器具清理,不得用手擦拭。 3.1.8 供给饮用开水的器皿,应设盖或密封,并定期清洗消毒。对从事高温作业(28 ℃以上)的职工 应按规定供给清凉饮料。不得在有毒、粉尘的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3.2 设备操作、维护 3.2.1 木料加工前应认真检查,清除木料上的铁器、砂石等杂物。 3.2.2 各种机械上安装的电、气、水、油、风等仪表设施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须定期检查校正,保持灵 敏、准确、可靠。 3.2.3 各种木工机械的旋转部位应设有完整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各限位、吸尘、夹紧、接地(零) 装置应完好有效,锁紧机构可靠,各种机械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 3.2.4 旋刀、锯片、钻头、刨刀等机械刃具应安装牢固。 3.2.5 各种机械、设备应有专人操纵和检修。机械运转前,操作者应对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系统检查, 确认良好方可开动,运转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 3.2.6 机身底下和电动机附近禁止堆放杂物。 3.2.7 操纵旋转、刨切机器的人员不得戴手套操作,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入机器旋转或传送部位。 3.2.8 各种机械上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 6067.1的规定。 3.2.9 机械运转中禁止从事以下工作: a)修理或保养; b)清扫有发生伤害危险的部位; c)用手触摸传动、转动或施压部位。 3.2.10 远距离操作的机械应设有信号装置。 3.2.11 机械运转开动前应发出信号,并警告周围人员离开。 3.2.12 各种木工机械运转中如有杂物堵塞,应停机处理并用木棒剔除,不得直接用手剔除杂物。木工 机械电源断开后,不得用手或木棒强制使旋转部位止转。 3.2.13 禁止跨越运转或传动中的机械设备。各种起重、输送机械只准载物不得载人。吊物下不得有人。 3.2.14 涂抹皮带油时,操作者衣服不得靠近皮带。禁止往轮缘上涂抹皮带油。 3.2.15 更换皮带、注油保养或脱轮挂带时,应停机操作。 3.2.16 停机修理时应切断电源,并在设备启动开关上悬挂警告牌。机械检修后应同时把防护装置安装 齐全。 3.2.17 没有地下室的锯机,清除锯末时应停锯并不得用金属工具铲装。 3.2.18 作业结束下班前,应清除车间内的木屑和刨花,并切断电源。 3.2.19 刃具研磨和修锯,应按GB 2494和GB 4674的规定执行。 3.2.20 生产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3 人员要求 3.3.1 机械操纵人员应熟知机械性能和安全技术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2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无包尖凉鞋及围纱巾上岗操作, 女工应将长发卷入工作帽内,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不得穿塑料底鞋,登高应使用牢固的安全梯子。 3.3.3 作业人员禁止饮酒,不得擅自串岗或开动、使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和器具。 3.3.4 参加机台作业的徒工与实习人员应在机台负责人的指导下操作。 2 DB22/T 28—2013 3.4 机械运输 3.4.1 向运输带上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