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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_598_15-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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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航空运输
资料大小:29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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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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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01.140.30 DB12 P 0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598.1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 15:Civil aviation airport project 2015-09-18发布 2015-11-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598.15—2015 前 言 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DB12/T 598—2015的第1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I DB12/T 598.1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1 范围 DB12/T 598—2015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2.1 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2.2 用地规模Land use scale 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的用地面积。 2.3 单位用地指标Land area of unit 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 3 基本规定 3.1 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 的机场用地规模。 3.2 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 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劣地,并与周围环境和生态保护相协调。 3.3 在对机场总体规划和总平面图布置进行多方案比选时,应同时对各方案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 行论证。 3.4 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 用地,应相对集中;对规划预留用地应实行规划控制,暂不征用。 3.5 3.6 航站区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充分利用空间,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合建、多层建筑。 施工临时用地应严格控制,并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对必要的弃土、取土、削坡、筑 坡、净空处理等工程用地,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垦利用。 3.7 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已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