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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尊终身寿险保险责任案例演示产品特色10页PPT

农民伯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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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43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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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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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 家 尊 终 身 寿 险 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产品特色产品投保规则【产品名称】:大家尊终身寿险 【承保年龄】:被保险人出生满28天-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期交、趸交 【交费年期】:趸交/3年/5年/10年 【起售金额】:趸交20000元起售,期交10000元起售,增加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产品保险责任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无论投保时被保险人是否年满18周岁,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列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无论投保时被保险人是否年满18周岁,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列身故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身故保险金】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产品保险责任【有效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主险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3.5%,即本主险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5%)。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基本保险金额】产品案例演示单位:人民币 元30周岁的王先生,购买了大家人寿的《大家尊终身寿险》。【利益演示】保单利益演示如下:产品风险提示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及退保】产品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的免除 】注:其他免责规定详见条款“2.7其他免责条款”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