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解读保险合同
—新入司员工系列课程
2 课程目标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了解保险合同的构成,理解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利益条款等,运用以上知识学会阅读保险合同。3MAIN CONTENTS1保险合同基础知识2保险合同解读示范3保险合同我来读41保险合同基础知识51.1、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61.1、保险合同的要素-基本事项71.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按险种分人寿保险0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02健康保险038人寿保险1.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按险种分死亡、生存、两全普通人寿
保险简易人寿
保险新型人寿
保险年金保险团体人寿
保险分红、投连、万能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按险种分10健康保险1.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按险种分111.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按销售渠道分121.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按销售渠道分132保险合同解读示范142、保险合同解读示范保险单保险合同1现金价值表2基本条款3利益条款4电子投保单5其他(发票、保险合同送达书、批注栏)6152.1、保险合同解读示范—客户服务指南犹豫期、10天、30日内退还所交保费
银保渠道15天
162.2、保险合同解读示范—保险单
172.3、保险合同解读示范—现金价值表
182.4、保险合同解读示范—基本条款192.5、保险合同解读示范—利益条款—以康宁为例重疾保险金1234高残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1、保险合同解读示范—利益条款—以康宁为例212.5.1、保险合同解读示范—利益条款—以康宁为例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等40种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