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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规制度宣导84页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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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821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2/3/5(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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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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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重点制度宣导 申辩书情有可原啊事实不符怕客户上访呗事出有因《保险法》和重要监管规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重要监管规定123目 录法的效力等级1.《保险法》和重要监管规定1.《保险法》和重要监管规定《保险法》和重要监管规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重要监管规定123目 录《保险法》的相关条款销售行为管理类监管机构管理类附加处罚类财务监管类销售行为管理类主要涉及的内容2.1 销售行为管理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内容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2.1 销售行为管理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内容(续)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11.是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因“销售误导”问题适用本条款受处罚案例较多2.1 销售行为管理类-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容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此条是关于公司业务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2.1 销售行为管理类-第一百一十六条不能逾越销售误导的五条红线: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保险产品概念、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篡改客户信息资料、提供虚假产品信息2.1 销售行为管理类-第一百一十六条案例1 经查实,2010年至2013年,某人寿保险公司向客户苏某销售2份由XX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和XX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组合的保险产品。2014年3月,苏某就上述保单相关利益问题向业务员叶某咨询,叶某在答复过程中,使用自己电脑上预留的《XX福禄双喜至尊版自动计划书附加险计算器》模板打佣福禄双喜至尊版(组合计划)》(以下称“组合计划”)及《福禄双喜至尊版(组合)利益演示表》(以下称“组合产品利益演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