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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128号_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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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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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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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为了保障委托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赔偿限额包括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