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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保寿发340号附件13平安智悦人生终身保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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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24- 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840)简称智悦人生、《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41)简称智悦重疾,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规则》规定为准〗 一、一般保全规则 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 (一)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1、减保: 1)合同生效满一周年; 2)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3)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4)减保后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倍期交保险费+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与“1000元”二者取大值; 5)减保后主险保额不可低于附加重疾险保额; 6)豁免后可以受理此项目。 2、加保: 1)客户主动申请加保: - 合同生效满一周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附件13: -125- - 每个保单年度仅可申请一次 2)保额自动降低后恢复保额: - 缓交一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在下一个保费应交日后第60日24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保险费后,系统自动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至降低前一日24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自收到保费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悦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 缓交二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需补交所有欠交保费后,通过申请加保的方式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申请加保时,最高可加保至自动减保时额度,恢复的部分自加保生效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悦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3)豁免后可以受理此项目; 4)最高保额需符合投保规则要求。 3、追加保费: 1)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倍数; 4)追加保险费后,智悦人生和智悦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满足公司当时的核保规则要求; 5)豁免后可受理此项目。 4、增加合同保险费: -126- 1)期交保费10000元以下,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保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2)只能申请1次,期交保费只能增加至10000元; 3)如果保单现有基本保额低于保费调整后对应的最低基本保额限额,公司将按主条款中关于申请增加基本保额的有关规定,调整现有基本保额至最低限额,且此调整不计入主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