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2 育婴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 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 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 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 “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 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 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 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从行业发展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前瞻性出发,把托育机构相关从业人 员工作范畴纳入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 ——新增加健康与管理职业功能,满足社会日益重视婴幼儿健康管理的需 要。 ——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增加,满足新时期婴幼托育机构、家庭等对育婴员 职业工作内容不断发展需要。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山东英才学院、 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成都师范学院、河南中医药大学、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 院、宋庆龄儿童发展中心、郑州第一人民医院、保定宫静育婴师培训学校、郑州 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河南省人民医院。主要起草人有:李伟杰、刘冰、 宋占美、程冠三、文颐、张世卿、姚梅玲、姚蓓喜、杨建丽、宫静、刘瑞琴、杨 于嚣、马彩霞等。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托幼协会、 河南大学、郑州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郑州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福建师范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郑州市中医院、河 南省中医院、启元幼儿园、真爱幼幼机构。主要审定人员有:王书荃、胡育、岳 亚平、苗萍、宋丽莉、张传霞、丁海东、琚玮、刘馨、薛玉珠、单海军、邹丽娟、 郭爱。参与编审人员有:张灵芝、贾成千。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优生优育协会、衡水顺达培训学校 的大力支持;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程维祎提供了有关资料和建议。在此一并感 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婴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育婴员 1.2 职业编码 4-10-01-02 1.3 职业定义 在0~3岁婴幼儿家庭从事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和辅助早期成长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人格健全,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动作灵活,观察敏锐,良好语言表达能力,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① 相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下同。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 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 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