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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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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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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附件1: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经营者,即借款人或借入人。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投保人即成为本社会员。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及义务 会员应当承认并遵守《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章程》,按照章程规定,享有各项权利。 投保人成为本社会员后不得损害本社及其他会员利益。会员违反规定给本社及其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盈余分配 按照《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章程》的规定,本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以及偿债基金以后,向会员进行盈余分配。 本社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要求时或未全部偿还初始运营资金借款利息前,本社不向会员分配盈余。 第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出现以下行为时,经本社董事会办公室认定,会员资格终止: (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终止; (三)滥用会员权利,损害本社或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四)《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2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以上的,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并加收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债务合同或附属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未实际履行的;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债务合同或其担保合同,实质上增加保险人风险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