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个险渠道产品体系及
新产品介绍
个险渠道原有产品体系介绍 理财类 养老类 账户类 重疾类 少儿类 意外类 医疗类 鑫福赢家
鑫悦一生
鸿福至尊 国寿福系列
福瑞安康
康宁定期
康宁万能
防癌险 康宁少儿 福禄满堂
松鹤颐年 鑫账户
(卓越版)
鑫账户
(惠享版) 百万如意行 康悦A
康悦B 按照产品的功能区分,可以包括如下产品类别(在售): 保障类 按照产品的功能区分, 目前相对缺失的产品类别 祥和
祥泰
祥福 护理类 康馨 失能类 投连险 福瑞安康 疾病、意外 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3、5、10、15、20、30年交/月交 承保年龄:28日-70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 产品类别:普通终身寿险 最低承保金额:5万保额起 核保政策优惠:500万以下免核保 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 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盛世传家终身寿险 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