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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销售人员中级晋级培训6团险业务的风险管理1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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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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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团险业务的风险管理 课程目标 通过学习使大家重视业务拓展中的潜在风险,主动规避,有效管理。 课程大纲 保单承保过程中的风险点 客户服务中的风险点 风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ü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的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互不欺瞒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如实告知义务 漏报 误报 瞒报 欺诈 方案设计及讲解中的风险点 免除责任的告知技巧 未成年人承保 高风险高保额报价 超权限业务审批 单证填制中的风险点 职业类别 特别约定 健康险要约 投保单签署与用印 业务员报告书 课程大纲 保单承保过程中的风险点 客户服务中的风险点 风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ü 服务时效与客户投诉 保单送达的回执核销 客户档案的管理 保单正本与发票原件 保单保全时效的重要性 被保险人的增加与减少 保额与责任的调整与变更 理赔服务中的风险提示 接报案处理 理赔资料收取 赔款支付告知 拒赔案件处理 课程大纲 保单承保过程中的风险点 客户服务中的风险点 风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ü 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明确了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明确了团体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对团体保险发展影响深远 新《保险法》第131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单证管理 出单管理 销售管理 财务管理 查询服务 产品管理 保监发〔2009〕91号 保监发〔2012〕14号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加大审计稽核力度,提高总公司的管控能力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监发〔2009〕24号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