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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健康险培训课程2保监会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解读上2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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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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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保监会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解读(上) 课程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 号)精神,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开展,规范大病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风险调节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5项监管制度,并于2016年10月9日印发,要求保险公司遵照执行。 本课程对5项制度分别进行解读,并与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实际运营情况相结合,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和重要提示。 2 一 大病保险业务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 二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参与大病保险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政府直接交办等其他方式。 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经负责招标的地方政府部门同意,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明确承办服务中各公司的服务区域、参保人群和有关责任义务。 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内,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一家,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组成单个投标联合体的除外。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 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投标资格 4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预投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依次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投标情况,报告应及时、准确、真实。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主承保人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报告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 参加大病保险投标的保险公司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文件、投标时间、投标机构基本情况等。 保险公司应在开标后向当地保监局报备投标文件副本和总公司出具的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授权书。如有投标业务答疑的,须在答疑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答疑文件。 保险公司中标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中标结果。 严格按照制度中规定的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述标文件要合规。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签署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协议及合同副本。 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投标流程管理 5 6 6 对于流标、废标后招标方重新进行招标或二次遴选的项目,视同新的招标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要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涵盖制度要求的各项要素和内容。 对于不提供经验数据或数据不全无法测算、给定价格明显亏损或无风险调节机制,要求中标后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招标项目,不得参与投标。 对于可能涉及上述情形,无法准确判断的,要及时请示并经当地保监局同意。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参与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时,须使用已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大病保险专属条款,不得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与专属条款相悖的内容。 投保范围:“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示范条款(A、B型)”:“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也适用本条款。” + “包含死亡责任”的,请示当地保监局。 第十三条 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投标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