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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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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鑫享鸿 福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鑫享鸿福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 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 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 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 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 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 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中国人寿〔2018〕疾病保险12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二页) 2.肝性脑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