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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_3110-2019经济林产地环境抽样检测抽样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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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65.020 B 65 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3110—2019 经济林产地环境抽样检测抽样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sampling for economic forest producing environment sampling inspection (发布稿) 2019 - 10 - 23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经济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河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 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庄国庆、黄伊嘉、黄仲华、吴斌、金钰、杨凌、李诗娟、于磊、钱世江、郭 燕。 经济林产地环境抽样检测抽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济林产地环境抽样检测的抽样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经济林产地环境(土壤、灌溉水、空气)检测的抽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抽样要求 3.1 代表性 抽样地选取应具有代表性,经济林产品在采样区域有较大规模分布;采集的环境样品应具有足够的 代表性,应在选定区域中抽取多个小样集合成一个样品来代表该区域样品的实际情况。 3.2 随机性 采集的样品应是按随机原则采集的。 3.3 可行性 抽样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及样品数量应是符合检测要求的。 3.4 公正性 抽样工作应由承检机构承担,派至少2名抽样人员亲自到现场抽样。受检单位可在不干扰既定抽样 方案实施的原则下陪同抽样。 4 抽样程序 4.1 抽样方案 根据抽样任务的要求,制定抽样方案,由抽样人员按照方案进行抽样。抽样方案应包括:抽样地点、 范围、抽样人员、抽样时间、抽样对象、样品名称、数量、抽样方法依据、检测项目等。 4.2 抽样准备 4.2.1 文件类 抽样任务相关文件、抽样方案、抽样单(参见附录A)、封样条(参见附录B)、抽样人员的公函和 工作证等。 4.2.2 工具类 有但不限于抽样袋、标签、土钻、铁铲(镐)、木(竹)片、GPS仪、卷尺、照相机、聚乙烯塑料 水桶、玻璃水瓶、空气采样器等。保证用具洁净,不造成样品污染。 4.3 抽样实施 抽样工作应按照既定抽样方案进行,抽样人员至少由2人组成,到现场采样。 4.4 抽样记录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和封样条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盖 章并由代表(个人)签字。 4.5 抽样技术 4.5.1 土壤 4.5.1.1 样品数量 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划分抽样区域,每个区域土壤作为1个批次样品,产地土壤样品抽取数量见表1。 表1 产地土壤样品抽取数量 基地面积 ( hm 2 ) 样品批次 ( 混合样品 ) 采样点 ≤ 66.67 2 个 每个样品采样点不少于 5 个 66.67 ~ 133.33 3 个 133.33 ~ 333.33 4 个 > 333.33 每增加 66.67hm 2 ,样品批次增加 1 个 4.5.1.2 采样方法 按NY/T 395 中4.4.3.2.1和4.4.7.1的规定执行。 4.5.1.3 采样深度和采样量 除去表面腐殖质层后,根据种植产品根系深浅情况在0 cm~60 cm深度范围内采集样品点土壤,自 下而上均匀地取出剖面的土壤约0.5 kg。各分点土样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取1 kg装袋作为检测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