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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121号_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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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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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农村食品安全(放心消费)示范店的合法经营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所供食品等商品由于缺陷或质量原因造成消费者的病、残、亡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医疗费、丧葬费、财产损失费,由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商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商品:本保险所指商品不包括各类电器、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出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等商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亲属、雇员因消费被保险人出售的食品等商品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四)责令销毁、责令退换或责令回收食品等商品引起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行业、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