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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163号_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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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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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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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均可参加本保险。
凡拥有、使用或保管助动自行车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助动自行车在市区内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助动自行车造成下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助动自行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坏或携带人员的伤亡;
被保险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造成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人使用保险助动自行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竞赛、测试、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带人驾驶;
保险助动自行车肇事逃逸。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助动自行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保险助动自行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