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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_1819-2019“豫货通天下”品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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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4(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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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03.140 A 0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T 1819—2019 “豫货通天下”品牌管理规范 2019 - 03 - 19发布 2019 - 06 - 19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电子商务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南省电子商务协会、河南依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博爱县 人民政府、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濮阳县职业技术学校、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源 职业技术学校、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农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苏丰、沈斌、袁金胜、郭增茂、王丽丽、库晓亮、贾岩、李伟、魏荣华、石 卉、周晓利、田会宾、邢飞红、郑鸿雁、牛玲利、郭文秀、徐钰佳。 “豫货通天下”品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豫货通天下”品牌管理的基本要求、运营管理、使用许可、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豫货通天下”品牌产品与服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DB41/T 1237—2016 电子商务 企业管理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豫货通天下”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登记,致力于打造河南省的区域化、社会化电子商务品牌,促进河南 省优质产品销售的商标。 3.2 运营管理单位 被授权对“豫货通天下”品牌进行运营和管理的单位。 3.3 使用许可单位 经运营管理单位授权,商品或服务使用“豫货通天下”品牌的单位。 4 基本要求 运营管理单位和使用许可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要求,在被授权的时间和范围内 使用“豫货通天下”品牌,积极维护“豫货通天下”品牌形象;运营管理单位应秉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对使用许可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使用许可单位使用“豫货通天下”品牌的产品和服务,应 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完整资质。 5 运营管理 5.1 基本原则 5.1.1 限权经营原则。运营管理单位应在“豫货通天下”品牌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5.1.2 自负盈亏原则。使用许可单位自主经营所产生的经济行为自行负责。 5.1.3 制度化管理原则。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统一、完善的“豫货通天下”品牌的管理制度。 5.1.4 维护品牌形象原则。在“豫货通天下”品牌的管理过程中,应以维护品牌形象为出发点和原则。 5.2 管理机构 “豫货通天下”商标所有人,可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对“豫货通天下”品牌进行运营管理,使用许 可单位由运营管理单位授权合作。 5.3 运营管理职责 5.3.1 制定“豫货通天下”品牌战略,协调整体品牌运作。 5.3.2 制定“豫货通天下”品牌的使用流程、执行细则和管理办法。 5.3.3 对许可使用单位进行“豫货通天下”品牌管理培训。 5.3.4 对许可使用单位对“豫货通天下”品牌的使用进行监管,当使用许可单位违反管理规定或发生 有损“豫货通天下”品牌形象的行为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6 使用许可 6.1 使用许可要求 6.1.1 许可使用单位应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申请使用“豫货通天下”前 两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和不诚信记录的单位或个人。 6.1.2 确保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1.3 在运营管理单位授权的时间和范围内开展“豫货通天下”品牌经营活动。 6.1.4 主动接受运营管理单位对“豫货通天下”品牌使用的监管,积极配合提交相关合法资料。 6.1.5 许可使用单位不可二次授权“豫货通天下”品牌。 6.2 隐私保护 6.2.1 运营管理单位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未征得对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公开或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透漏,但下列情况除外:根据法律或政策的 规定而公开或透露的,为向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而需要公开或透露的。 6.2.2 免责说明。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公司信息泄露、丢失等。 7 监督管理 7.1 行业自律 许可使用单位应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豫货通天下”品牌形象。 7.2 投诉管理 7.2.1 许可使用单位发现侵犯使用、超权使用或其他有损“豫货通天下”品牌形象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的行为,运营管理单位可请求商标所有人协助处理。 7.2.2 许可使用单位在使用“豫货通天下”品牌过程中被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投诉对“豫货通天下” 品牌造成损害的,由商标所有人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许可使用单位给予赔偿。 7.2.3 运营管理单位应确保对消费者因使用“豫货通天下”品牌产品或服务的投诉得到及时、准确、 合理的解决。 7.3 使用监管 7.3.1 商标所有人应对“豫货通天下”品牌的使用进行监管。 7.3.2 商标所有人对品牌使用或管理机制有重大修改或调整,应于修改或调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