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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险专项业务开拓分享新华版22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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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6(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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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讲师简介 姓名 :xx 职位:交叉销售客户经理 入司时间:2010.12.1 个人荣誉:2012年入围开门红方案。 2013年入围交流论坛。 2014年入围分公司华山论剑方案。 2017年入围分公司持续绩优。 保费规模:2016年度136万;2017年1-9月127万。 建工险专项业务开拓 contents 01 03 目 录 02 02 政策市场 责任条款 市场方向 案例分享 1 PART ONE 政策市场 产品背景 建筑业作为重要的产业部门之一,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20世纨90年代以 来,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历程表明,建筑业为促进上海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上海市实现建筑业总产值5499.94亿元,比上年增长7.8%;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34994.68万平方米,增长20.1%; 2015年,上海市建筑业总产值5652.47亿元,比上年增长2.8%;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36659.77万平方米,增长4.8%; 2016年,上海市建筑业总产值6046.19亿元,比上年增长7.0%;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36019.72万平方米,稍微有所下降。 预计今年及未来几年的态势来看,上海建筑市场仌将保持增长。 保守估计上海建筑市场一年的建工险保费容量至少 20 亿! 相关政策支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6月10日)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保 险是一项法定保险强制性保险以来,建筑行业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始正式强制性实施。各地 建委明确规定只有为其建筑工人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的施工单位才能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获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工。 2003年国务院393号总理令《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 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 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 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新建筑法对建工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建筑法即将亍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不建工险有关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 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仍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强制投保调整为鼓励投保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单位对工伤必须承担的责任和支付标准。 2 PART TWO 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代码334 意外身故保额和意外残疾 保额可视不同的业务情况 进行保额拆分投保(代码 374) 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 期寿险 代码176 附加意外医疗 代码283 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免赔额 和赔付比例,建议在询价的时 候申请意外医疗理赔免安监证 明。 附加突发特定急性病团体医疗 保险 代码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