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鑫尊双账户 延时
鑫尊宝“双”账户设计特点 可组合销售2款万能险 鑫尊宝(终身寿险版)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封闭式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封闭式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为转入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随着转入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二、保险金额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增加保障功能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封闭式 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转入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转入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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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单持续奖励
一、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转入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
二、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转入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
不可追加封闭式 鑫尊宝(年金版) 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追加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投保人申请追加保险费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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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单持续奖励
一、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二、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追加“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