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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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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 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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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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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失踪的处理 第三条 红利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七条 基本保额 第二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 第八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借款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六条 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年龄错误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DA。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 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 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 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则本公司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按保 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 出现的时间为准),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的保证年期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本公司向其身故受益人一次性付清 《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保证年期。。。。。。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