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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13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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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5(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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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13版) 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13版) 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 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 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 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 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 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 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 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 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 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 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 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