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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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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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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一)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每人伤残或死亡赔偿限额的10%;
(二)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500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需提供: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项目清单、医疗费用单据。
赔偿处理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在依据上述(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其它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为准。。。。。。。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