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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关爱一生团体终身特定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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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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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平安附加关爱一生团体终身特定疾病保险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关爱一生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 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第四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若为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 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 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投 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 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养老〔2018〕疾病保险01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