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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保寿发2019_184号附件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8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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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93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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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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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50-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8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豁免保障以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平安金鑫盛终身寿险(2017)(简称金鑫盛17)、平安附加 金鑫盛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金鑫盛疾18 Ⅱ)及平安附加心脑血管疾病保险(简称 附加心脑血管),金鑫盛17基本保险金额25万元、金鑫盛疾18Ⅱ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 心脑血管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20年 交费,同时投保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8Ⅱ)重大疾病 保险,19年交费。王先生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20万元,金鑫盛17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至5万元,同时豁免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障内容 豁免金额 豁免条件 重大疾病豁 免保险费 豁免金鑫盛17(5万元基本保险金 额)剩余18期保险费 1075元×18=19350元 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 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 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80种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附加心脑血管剩余18期保险 费 2234元×18=40212元 王先生经医院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 该重大疾病不属于附加心脑血管 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 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