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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0〕两全保险22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
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 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
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 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共
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 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
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 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 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
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
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 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
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国
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