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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瑞鑫两全保险形态责任条款解读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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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9(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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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 新《国十条》下 国寿全新龙头产品 国寿历史新高点 推出的惠民产品 万一 3 想你所想,如你所愿 让客户没 有拒绝的理由 让我们一起 走进“鑫时代” 6 主险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 : 产品形态:(1+3) 2015新瑞鑫 (典藏版)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典藏版) 附加险 超级金帐户 附加险 附加险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 : 产品责任 瑞鑫主险+重疾 投保范围: 0岁—60岁 祝寿金领取:60岁、65岁 满期金: 85岁 缴费方式: 10年、20年 条款解读: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 在本合 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 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 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条款解读:国寿附加瑞鑫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 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 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