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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_57-2019职业性哮喘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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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42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1/11/5(发布于内蒙古)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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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7—2019 代替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sthma 2019 - 01 - 30发布 2019 - 07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规定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与GBZ 57—2008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扩大了职业性哮喘定义,增加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修改了诊断原则; ---修改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删除了分级;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在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的阳性反应标准中增加了呼出气一氧化氮指标; ---删除了附录“非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运动激发试验”和“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 酶标记荧光免疫分析法 (FEIA)”。 本标准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波、孙道远、陈嘉斌、赵立强、宋莉、杨惠敏、胡英华。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77—1996; ——GBZ 57—2002;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哮喘 occupational asthma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某些化学物质引起的由多种细胞包括嗜酸粒细胞、肥大细胞、 T 淋巴细胞、中性 粒细胞、平滑肌细胞、气道上皮细胞等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伴有可变的气流受限和气 道高反应性。本标准中职业性哮喘包括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及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3.2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occupational sensitizer-induced asthma 在职业活动中吸入变应原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为特点的气道慢性炎症 性疾病,具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 3.3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occupational reactive airway dysfunction syndrome 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性化学物后,在24 h内出现以咳嗽、喘 息和呼吸困难为主要表现的慢性气道神经源性炎症性疾患,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个月。 4 诊断原则 根据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间变应原接触史,或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性化学 物物史,出现反复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哮喘症状,且哮喘症状的发生、发展与致喘物暴露 存在因果关系,结合特异性变应原试验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哮喘或其 他呼吸系统疾患后,方可诊断。 5 诊断 5.1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5.1.1 有确切的数月以上的职业性变应原接触史。 5.1.2 出现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并符合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诊断。 5.1.3 早期哮喘发生与工作具有相关性,症状、体征多发生于工作期间或班后数小时,经脱离或治疗 后可缓解,但再次接触后又可发作。 5.1.4 接触常见职业性变应原之外的化学物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 5.1.5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 5.1.6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且不具备开展特异。。。。。。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