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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形态保险利益业务规则免责条款1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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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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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产品设计形态 注: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癌症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出生28天—80周岁,,可续保至10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交付 保险期间:1年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合同条款 核心内容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按本合同约定 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 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 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 日内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 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产品设计形态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癌症医疗保 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产品设计形态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 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 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 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 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 品条款保持一致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产品设计形态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 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 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 内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三十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费 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产 品保险利益 以30岁男性、1年交、保险金额2,000,000元为例,各项保险利益如下表所示: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癌症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注: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