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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营业税
所称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我省境内不动产的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士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包括:
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
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注: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5]156号)
(三)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四)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五)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六)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既转让在建工程)
(七)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受托“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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