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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员工合规培销售误导培训宣传典型案例2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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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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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20年新员工 合规培训 目 录 CONTENTS 销售误导的表现方式或禁止行为 01 第七条 禁止我司各业务条线、各级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私自印刷与保险产品有关的宣传材料和行销辅助品,或使用自行开发的培训课件。各级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开发设计的宣传资料、培训课件、行销辅助品时,只能修改机构名录信息,其他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须报总公司会审。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管理指引》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加强销售培训材料管理。销售培训材料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制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修改。销售培训材料下发使用之前,省级分公司应进行合规性审查。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 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8.其他欺骗行为。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万能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6.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7.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8.其他重要情况。 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隐 瞒 行 为 我司各业务条线、各级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1.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2.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合法权益; 3.使用保险产品的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 率进行简单对比; 4.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5.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6.未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7.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8.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9.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10.其他销售误导行为。。。。。。。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