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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鑫悦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基础知识31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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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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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幸福人寿鑫悦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基础知识 保险责任及投保规则 产品特色及案例演示 注: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幸福人寿鑫悦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基础知识及投保规则 注:本产品为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可能为0. 风险提示 产品责任 累计已交保费20% 终身加倍生存金(养老金):基本保险金额40% 交费期:1、3、5、10年交(二季度暂不销售趸交)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70岁 产品形态概览(鑫悦一生B款) 第29年 第30年 保险责任 5金 保险责任——特别关爱保险金 保单满五年 第五保单周年日 累计保费20% 特别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特别年金。 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 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 至第二十九个保单周年日 每年给付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20%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 领取基本保险金额40%做养老金 终身加倍生存金(养老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保险责任——养老金 可享受公司分红 现金分红: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有效,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您寄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您实际分配盈利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利的70%。 保险责任——分红金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费 现金价值 两者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