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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如意来_尊享版_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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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5/27(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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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来(尊享版)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6.1;8.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争议处理 10.释义 华夏人寿[2019]年金保险03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2页,共10页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来(尊享版)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如意来(尊享版)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5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 代理渠道购买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 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且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在第8个保单周年日、第9个保单周年日及第 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 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第11个保单周年日、 第12个保单周年日、第13个保单周年日及第14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首次交纳保险费”按照特别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 第3页,共10页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前, 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3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保险期间为15年,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周年日 起至本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 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保险期间为20年,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周年日 起至本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 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前, 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88%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10.7];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8]。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见10.9],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0];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2]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10.13]的机动车[见10.14];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4页,共10页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1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 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 准。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两种:15年和2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本合同 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特别关爱金、年金、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 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 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5页,共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