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员工录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及其下属单位、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统称为员工。
第二条 学校在职员工目前含二类。
⑴全日制聘用员工
⑵非全日制聘用员工
第二章 录 用
第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实现工作任务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招聘员工,建立较规范的录用制度。
第四条 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报名申请、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才合理流向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招聘对象。
第五条 录用来源:各种职业介绍所、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各级人才库、人才招聘洽谈会、各种关系介绍、媒体登广告、网络平台等组织招聘。
公司按编制及岗位需要,确定招聘职业及数量。
第六条 招聘录用条件: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能力较强,具有大专以上相关职业的学历,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简历、受教育程度、特长及爱好、人际关系、上一个工作的位置及职业、职务、职称等交人事管理部门。
第八条 为保证招聘录用工作的质量,以选拔合格员工,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应聘人申请呈报学校领导,并针对申请人的简历和参考资料进行评价、考核,为领导者提供参考意见。
第九条 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向应聘人发出面试通知,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面试主要测试和考察应聘人的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知识面和仪表气质等。经研究、通过后,应聘教师者要先组织进行培训,后见习,然后由师训部、教务部分别考核,方能同意试用。其他应聘员工可在面试后直接进入试用期。
第十条 录用者到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到,同时填写《员工履历表》、签好《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应聘教师的培训期一个月,见习期(包含试用期)不低于三个月,不高于一个完整学期,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应聘员工的试用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应聘员工试用期满,由本人到人事部门索取《聘用人员转正表》,并按表格逐项填写后交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调查、考核、评审,汇总材料后呈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中层员工由董事会研究审定。符合条件转正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确定员工新职岗。转正后的员工工资类型及其待遇由所在部门及董事会根据其表现、能力等,依据本条例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再由人事部门向财务发出薪金变更标准通知单。
特别人才由董事会直接聘用并确定薪酬。
第十三条 做好录用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亲自迎接新员工,而且要和他讨论第一天的日程安排,并作为第一天的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