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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贝倍保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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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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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 - 和谐健康[2019]疾病保险00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健康贝倍保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 -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4 事故鉴定 6.5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值 7.5 医院 7.6 专科医生 7.7 确诊初次发生 7.8 重大疾病 7.9 轻症疾病 7.10 意外伤害 7.11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7.12 犯罪 7.13 毒品 7.14 醉酒 7.15 酒后驾驶 7.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7 无有效行驶证 7.18 遗传性疾病 7.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7.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7.2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7.2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7.2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24 永久不可逆 7.25 白血病 7.26 恶性淋巴瘤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健康贝倍保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 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 件或电子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7.1)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7.2)均以该日期为 准。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 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 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 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同 时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依据。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 -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责任一和责任二。您可以单独投保责任一,也可以 在投保责任一的基础上增加投保责任二,但不能单独投保责任二。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 保险人由医院(见释义7.5)的专科医生(见释义7.6)确诊初次发生(见 释义7.7)本合同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释义7.8)、轻症疾 病(见释义7.9)或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10)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2.4.1 责任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 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 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 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其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 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后发生的轻症疾病,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 重大疾病/轻症 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 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 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 方式的变更。 额外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在确诊之日前本公司已给付过轻症疾 病保险金,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 有效。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额外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累计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 效力终止。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 - 本合同已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包含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及按照“重大疾 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累计豁免的 保险费,但不包含在本公司豁免保险费之前您所欠交的保险费。 2.4.2 责任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大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见释义7.11),本公司除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