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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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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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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0/19(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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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10起草:批准:起草日期: 执行日期: 1.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7条
3.适用范围:本店进货验收、陈列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养护检查人员、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不合格药品指
5.1.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5.1.2 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5.1.3 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4 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 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6 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2 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3 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5.3.1 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核;经质量负责人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
5.3.2 在养护检查中,经质量负责人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5.3.3 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负责人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5.3.4 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4 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
5.5 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负责人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 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5.6 质量负责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5.7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