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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法规与诚信监管举措相关规定2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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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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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新人“铸材”训练 - 诚信展业、法律法规系列教材 保险法律法规与诚信 通过对保险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增强营销人员诚信自律意识,使营销人员从被动地遵守法律法规到自觉践行诚信。 课程目标 诚信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举措 公司品质管理相关规定 课程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活动基本原则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基本义务 代理人持证上岗 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代理人越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人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 诚实告知义务 一方面,如实向投保人告知; 另一方面,应将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如实转交保险费 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 履行合约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应自觉遵守并执行保险代理合同,不应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 维护保险人利益 保险代理人应积极为签约的保险人争取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而从中谋利。 接受有关培训 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保险人或保险行业协会 组织的必要性的业务培训。 接受监督管理 保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其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和代理活动实施间接的监督管理。 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 保险代理人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