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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锦绣传承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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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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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信泰保险〔2019〕终身寿险00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信泰锦绣传承终身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1.5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5 犹豫期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8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2.4 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1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本合同终止 ………………………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7.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其他权益 5.1 保单借款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9.4 未还款项的扣除 9.5 合同内容的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到达年龄 10.5 全残 10.6 现金价值 10.7 累计已交保险费 10.8 交费期满日 10.9 意外伤害 10.10 毒品 10.11 酒后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3 无有效行驶证 10.14 本合同约定利率 5.3 减额交清 5.4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 7.4 保险事故鉴定 7.5 保险金给付 7.6 诉讼时效 8.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 地址变更 9.3 宣告死亡处理 - 1 - 信泰锦绣传承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锦绣传承终身寿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 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 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3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 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 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 (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 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 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 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 - 2 - 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 上递增3.6%,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 金额×(1+3.6%)。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0.4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10.5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6;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7。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10.8(不含)前身 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或全 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8-65周岁 165% 66周岁及以上 120% 航空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 遭受意外伤害10.9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 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 还将按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本公司给 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10.10;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 3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10.13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 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除保险责 任条款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1.5 犹豫期”、“4.1 合同效力的中止”、“6.2 如实告知”、“7.2 保险事故通知”、“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 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 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 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 率10.14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 4 - 其他权益 5.1